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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分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1.94W)

先履行抗辯權適用條件是:當事人互負債務,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係。
不安抗辯權: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
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分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