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違約>

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2.42W)
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以下七點:(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七)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