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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2.65W)
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
先履行抗辯權屬於後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履行義務的一方享有的抗辯權,當預期的回報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產生不安抗辯權。
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並不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期限屆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履行期屆至。如果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期末屆至,不產生不安抗辯權,因履行期末屆至,他只能暫停履行的準備,而無從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和行使,須雙方履行期均已屆至,但必須一方履行期屆至在前,一方履行期屆至在後。在先一方未屆履行期,另一方無權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無產生的必要,在後履行的一方未屆履行期,履行效力尚處於凍結狀態,也無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基礎。
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實體條件是對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危險,使自己的交換目的不能實現。先履行抗辯權是對方的違約已成為現實。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則在後履行的一無從產生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其不依約履行,則構成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