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不安抗辯權可以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48W)

在日常生活中,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可能會因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本身存在的問題導致後履行的一方無法履行合同中的條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先履行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無法履行或可能無法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那麼不安抗辯權可以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可以行使的條件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有四種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是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是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是喪失商業信譽;四是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希望以上不安抗辯權的有關知識對您有所幫助。

以上就是不安抗辯權可以行使的條件,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已猜測或者已知後履行方可能無法或無法履行合同,那麼可以暫時中止合同,如果對方情節嚴重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線上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