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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借款合同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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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訂立各種合同時,都會對合同的內容和違反條件仔細斟酌,以免損害自身權益。在維護合同訂立雙方的全權益上,我國法律特別規定了不安抗辯權,以免不可抗拒等因素對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影響。那麼,不安抗辯權借款合同的行使條件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不安抗辯權借款合同的行使條件是什麼?

一、什麼是借款合同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終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借款合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1、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產生,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一樣,只能產生於雙務合同,當事人負有對待給付義務。單務合同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必須是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有權行使,於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相反,不安抗辯權是依照合同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是暫停自己的給付的行為。其前提是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人負有先履行義務。

3、須先履行合同義務的該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不能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合同訂立後,在後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喪失或者其他情況以至不能保證合同的履行,這種危險是在後履行已方當事人自己造成的,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其次是隻要後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的危險,先履行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必等到後履行一方完全不能支付時。在室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必須由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又不能履行的危險,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不能憑空猜測,而是要有確切的證據,先履行方負舉證義務。如允許當事人進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使不安抗辯權,則會使合同關係充滿危險,同樣會危及合同交易的安全,如造成對方損失,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不安抗辯權借款合同的行使條件是什麼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總而言之,上文著重地敘述了不安抗辯權的含義以及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具體使用條件。如果您對該問題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您訪問本站網站,我們將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