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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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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合同都屬於雙務合同,合同雙方都承擔相關的義務,或者付款,或者發貨。而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當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行使一些權利來維權。其中,不安抗辯權就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那麼民法典中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1)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2)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3)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二、不安抗辯權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型別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由此可見,當合同屬於雙務合同,雙方互相負有義務,後履行合同的一方出現明顯的履行困難時,一方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拒絕繼續執行合同,這就是民法典中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當不安抗辯權行使之後,合同暫時中止,直到對方能夠順利償還債務的時候,合同才可以繼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