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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和刑事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3.01W)

民事抗訴和刑事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民事抗訴和刑事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抗訴和刑事抗訴的區別是:一是實質要求不同,只有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才應當提出抗訴;二是形式要求不同,除最高檢察院可以對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外,只有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情形

1、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應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 、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上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逐級報請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或者責成作出判決、裁定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直接發現下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是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關於抗訴是否必然引起再審程式的問題

凡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式提起的抗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和審理,並作出裁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賦予其對生效判決、裁定有權直接提起再審。這首先是人民檢察院自身職能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其抗訴權是公訴權的自然延伸,這兩種權都必須包含著法律監督的內容,否則法律監督權必然落空,檢察權也難完整。

所以,檢察機關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權益都有權對生效錯誤裁判抗訴以立即啟動再審。其次,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經審理後,對於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顯然,此規定是對二審中駁回抗訴應在“案件經過審理後”進行的限定,我們認為,對審判監督的抗訴,也應當適用,法院駁回抗訴的決定應建立在對案件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只有在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審理後才能作出。

對於抗訴的概念我們並不陌生,但是我們可能不知道抗訴也是分為民事抗訴和刑事抗訴的,二者之間既有一定的關係,也有一定的區別,最主要的區別就是二者提出的物件不同,但是相同的是必須有足夠的新證據進行支撐,如果僅僅抗訴但是無任何新的證據材料人民嘉察院一般是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