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抗訴物件不同:二審抗訴是針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尚未生效的裁判;再審抗訴是針對已經生效的裁判。
抗訴的提起主體不同:二審抗訴是由第一審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提起,限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再審抗訴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
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二審抗訴是上級人民法院接受;再審抗訴是同級人民法院接受
抗訴期限不同:二審抗訴必須遵守法定期限;再審抗訴無期限限制,但要求無罪改為有罪的,應遵守<刑法>訴訟時效的規定。
抗訴目的不同:二審抗訴是阻值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將人民法院認為有錯誤的判決交付執行;再審抗訴是為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抗訴途徑不同:二審抗訴是一審檢察院通過一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材料,上級人民檢察院出庭;再審抗訴是抗訴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材料。
二、抗訴成立條件是什麼?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法律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對於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的救濟途徑,不管是已經生效的還是沒有生效的,都是可以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提起二審或者是抗訴的,這實際上也就賦予了當事人相關的救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