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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和二審中的抗訴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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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再審和二審的區別

民事訴訟再審和二審中的抗訴有什麼區別?

1、提起的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式提起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審理的物件不同。第二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再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既可以是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可以是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審程式的提起,只要上訴人主觀上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就可以提起上訴;而再審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長 、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的規定,確有錯誤,方可決定是否開始再審程式。

4、提起的時間不同。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上訴期限有一定的限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當事人對第一審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期限為10日。而再審程式的提起時間,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

5、審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審理,也可以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還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二、民事訴訟再審和二審中的抗訴有什麼區別

1、抗訴物件不同:二審抗訴是針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尚未生效的裁判;再審抗訴是針對已經生效的裁判.

2、抗訴的提起主體不同:二審抗訴是由第一審法院同級的提起,限於地方各級;再審抗訴是由上級提起.

3、接受抗訴的不同:二審抗訴是上級人民法院接受;再審抗訴是同級人民法院接受

4、抗訴期限不同:二審抗訴必須遵守法定期限;再審抗訴無期限限制,但要求無罪改為有罪的,應遵守<刑法>訴訟時效的規定.

5、抗訴目的不同:二審抗訴是阻值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將人民法院認為有錯誤的判決交付執行;再審抗訴是為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6、抗訴途徑不同:二審抗訴是一審檢察院通過一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材料,上級人民檢察院出庭;再審抗訴是抗訴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材料

民事訴訟再審和二審中的抗訴是不同的,再審是抗訴已經生效的判決,而二審是抗訴還未生效的判決,除此之外,兩者提出抗訴的主體、期限、目的都有所不同。二審是案件的當事人對一審的判決結果表示不服而提出的,而再審提出的主體卻是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