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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抗訴和上訴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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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抗訴和上訴區別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抗訴和上訴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

2、理由不同:對上訴權,無須任何理由;抗訴則需要法定理由。

3、方式不同:上訴可以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抗訴只能以書面方式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進行。

4、後果不同。只有被告人的上訴,二審人民法院進行裁判時,要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抗訴則不受此原則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上訴的週期是多少?

有權提出上訴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計算。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上訴具有法律效力。意味著案件要進行第二審程式。如果超出這個期限,提出的上訴和抗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審判決、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況,如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根據規定,上訴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法院啟動程式對刑事案件審理,在三到六個月出具判決書,被告及家屬或者代理人拿到後,不服判決的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這是應有的權利。如果檢察院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錯誤,也能行使自己的監督權,提請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