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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抗訴是上抗下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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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抗訴是上抗下審是什麼

民事訴訟抗訴是上抗下審是什麼

而民事抗訴程式往往是上抗下審,極少用同抗同審,且判決、裁定均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符合抗訴法定要件、條件後,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即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若採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提抗,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往往不直接進行再審,而裁定指令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這就是上抗下審。司法實踐中,同抗同審極少。

二、民事訴訟抗訴相關規定

民事案件抗訴形成再審,是鑑於法律授權檢察機關,有事後監督的職能,因而可理解檢察機關應以原裁判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為限,不得為一方當事人利益與另一方當事人形成對立,以“公權”干預“私法”。檢察機關的抗訴只是啟動再審程式,在庭審中的作用僅表現為一種再審的提起,法定事由或稱之為一種程式上的原因力。在庭審開始後宣讀抗訴書即可,再審焦點的確定和再審主張事實、證據的提供均應由當事人負責,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和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不但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而且對其爭議,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對原、被告雙方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民事訴訟是“私人”之間的訴訟,簡稱“私法”。

總為言之,一審法院在民事案件判決確有錯誤或違反訴訟程式時,人民檢察院採用民事訴訟抗訴是上抗下審形式處理。即由上級檢察院指定做判決的同級法院再審。此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所以明確了民事訴訟的抗訴方式,我們可知各地區檢察院是提起抗辯的機關,它是啟動問題民事判決再審的合法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