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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二審抗訴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48W)

刑事訴訟法的二審抗訴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在發生刑事訴訟的時候,有的時候可能會進行二審抗訴,那麼有些人可能會不太清楚他們之間的區別,刑事訴訟法的二審抗訴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根據相關的刑事法律規定,這兩者之間的理由不同,主題也不同,以及提起方式也是不同的。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兩者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有權上訴的主體,刑事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有權提起上訴的主體仍然是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享有完整、獨立的上訴權;被害人沒有上訴權,但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權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審的判決請求抗訴,對裁定不能請求。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有權二審抗訴的主體僅限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審程式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2、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3、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採用書狀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採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4、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上訴的途徑: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途徑:提出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檢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5、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就是上訴不會加重處罰,但是檢察機關抗訴不受此原則限制;

6、上訴只能在一審判決後判決未生效的上訴期內提出;檢察機關抗訴分為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二審抗訴只能在抗訴期內提出,再審抗訴在判決生效後任何時間都可提出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上文中已經詳細的解釋了刑事訴訟法之間的專案意義,並且也詳細的介紹了關於上訴以及訴訟之間的區別,經過閱讀之後,已經非常能夠理解刑事訴訟法的二審抗訴之間的區別是什麼,如果還有其他的疑問,請隨時諮詢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