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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權和上訴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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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抗訴權和上訴權的區別是什麼?

民事抗訴權和上訴權的區別是什麼

1、理由不同。上訴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訴。抗訴必須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

2、提起方式不同。上訴的方式,既可以採用書狀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抗訴的方式,不能採用口頭形式,應當提交抗訴書。

3、上訴、抗訴的途徑不同。上訴的途徑: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途徑:提出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檢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

二、民事案件抗訴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所認定事實沒有證據或者沒有足夠證據支援的;

(二)原判決、裁定對有足夠證據支援的事實不予認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採信了偽證並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的;

(四)原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於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五)原審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六)原判決、裁定所採信的鑑定結論的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的;

(七)原審法院應當進行鑑定或者勘驗而未鑑定、勘驗的;

(八)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法律關係性質的;

(二)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

(三)原判決、裁定確定權利歸屬、責任承擔或者責任劃分發生錯誤的;

(四)原判決遺漏訴訟請求或者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範圍判令被告承擔責任的;

(五)原判決、裁定對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或者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的;

(六)適用法律錯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書記員依法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二)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未經開庭審理即作出判決、裁定的;

(三)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裁定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民事案件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

其實,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對民事抗訴的規定不是特別的詳細,司法實踐中,民事案件啟動抗訴程式的案例也很少見,所以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必須要履行二審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