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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抗訴和刑事訴訟的抗訴

刑事訴訟 閱讀(8.01K)

一、民事訴訟的抗訴和刑事訴訟的抗訴有什麼不同

民事訴訟的抗訴和刑事訴訟的抗訴

兩種抗訴主要有以下區別:

1.抗訴的物件不同。二審抗訴的物件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物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2.抗訴的許可權不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二審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二審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二審抗訴。

3.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接受二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

4.抗訴的期限不同。二審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起沒有規定期限。

5.抗訴的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而再審抗訴並不導致原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二、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刑事抗訴書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2.按照抗訴書提供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住址無法找到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協助杏找;經協助查詢仍無法找到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3.抗訴書沒有寫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準確住址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在7日內補充,經補充後仍不明確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4.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但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補充;經補充後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並將指令再審的決定書抄送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辦理這類民事案件的訴訟抗訴時,應積極的提供這類案件的抗訴書,說明自身的抗訴原因和抗訴請求。我國的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的抗訴進行辦理,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刑事抗訴則是我國的司法部門提出的,按照程式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