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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抗訴和上訴審抗訴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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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抗訴分為再審抗訴和上訴審抗訴兩種情形,再審抗訴和上訴審抗訴有什麼區別?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再審抗訴和上訴審抗訴有什麼區別?

再審抗訴和上訴審抗訴有什麼區別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抗訴,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作出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一種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再審的抗訴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形式的一種,同上訴審程式的抗訴一樣,同屬於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活動,其目的都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但是,二者也有區別:

第一,抗訴針對的判決和裁定的性質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是針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

第二,啟動抗訴的主體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權抗訴外,只有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權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提出抗訴意見,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抗訴的期限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第四,抗訴的作用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是在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未發生法律效力時提出的,只要在抗訴期間內依法定程式提出了抗訴,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必然進入二審程式。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主要是對錯誤的裁判的一種救濟,檢察機關只有對那些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才能對其提起審判監督程式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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