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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申訴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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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申訴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申訴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

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什麼是抗訴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抗訴分為兩種:

一種是按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稽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二是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主要是基於:

(1)原裁判認定事實確有錯誤;

(2)原裁判定案證據不確實、充分;

(3)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4)原裁判量刑畸輕畸重;

(5)審判中有嚴重違反訴訟程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可能影響到判決、裁定的公正性。

申訴和抗訴的區別是非常大的,一般申訴是由人民群眾、普通公民對已有的判決有異議,向上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訴。如果是抗訴的話,是由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相關異議而進行相關抗訴。兩個的主體不同,一個是普通公民一個是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