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上訴申訴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04W)

一、刑事上訴申訴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上訴申訴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1、提起主體不同。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審理的一種司法活動。抗訴的提起主體是人民檢察院,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審的提起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於本院或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依法裁定撤消判決,決定再審。申訴的提起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處理結果不同。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必須重審,必須開庭審理。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須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方可開庭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如果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直接駁回申訴,不再重新審理;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必須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可能會直接駁回申訴,不予提起抗訴。

決定再審後,原判決將被撤消,人民法院將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提起申訴後,人民法院須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法定條件的,會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如果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徑直駁回申訴。

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當事人涉及到相關訴訟案件的處理時,可以根據實際的訴訟請求,來進行上訴申訴或者抗訴,相關司法程式的處理是要基於實際的犯罪證據以及犯罪事實來進行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不同的職能來進行受理,並調查取證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