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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再審與二審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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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稽核,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抗訴再審與二審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再審抗訴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接受抗訴的機關為抗訴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二者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抗訴物件不同:二審抗訴是針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尚未生效的裁判;再審抗訴是針對已經生效的裁判。

(2)、抗訴的提起主體不同:二審抗訴是由第一審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提起,限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再審抗訴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

(3)、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二審抗訴是上級人民法院接受;再審抗訴是同級人民法院接受。

(4)、抗訴期限不同:二審抗訴必須遵守法定期限;再審抗訴無期限限制,但要求無罪改為有罪的,應遵守《刑法》訴訟時效的規定。

抗訴目的不同:二審抗訴是阻值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將人民法院認為有錯誤的判決交付執行;再審抗訴是為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5)、抗訴途徑不同:二審抗訴是一審檢察院通過一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材料,上級人民檢察院出庭;再審抗訴是抗訴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材料。

(6)、發生的法律效力不同:上訴審程式的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再審抗訴(不包含民事、行政訴訟)並不導致原審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總之,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雖然是兩個極易混淆的概念,但是二者在抗訴物件、提起主體、審判機關、抗訴期限、抗訴途徑等方面都不相同。希望以上講解能讓大家容易區分這兩種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