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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數罪併罰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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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數罪併罰的原則是什麼?

刑法數罪併罰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的原則有以下幾種:

1、吸收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2、合併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表明,對於主刑和附加刑,我國刑法採用合併原則,因犯數罪而被同時判處主刑和附加刑的,無論判決決定執行的主刑種類如何,都應適用合併原則,將所宣告的一個或數個附加刑作為執行的刑罰。

3、限制加重原則

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

二、數罪併罰在刑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正常數罪併罰執行時要酌情執行罪犯的刑期,但是如果是管制狀態最高是不能超過三年,而如果是拘役是不能超過一年,而且所有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而且,在數罪併罰中,如果有附加刑罰,那麼依舊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