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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採取的數罪併罰的原則是怎樣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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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採取的數罪併罰的原則是怎樣計算的?

刑法採取的數罪併罰的原則是怎樣計算的?

《刑法》採取的數罪併罰的計算原則,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數罪併罰的適用特徵是什麼?

1、必須是一人犯有數罪,包括單純的數罪、複雜的數罪,也包括單純罪和複雜罪。必須是司法上認定為數罪。

數罪併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於數罪併罰的,分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

2、數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內實施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包括:判決宣告前實施並被發現的數罪,刑罰執行期間發現判決宣告前實施的但偵查審判時沒有發現的漏罪,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的新罪三種情況。

判決宣告前或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但刑罰執行完畢後才被發現的罪,就不能再與已經執行完刑罰的罪實行並罰,如果沒過追訴時效,可以單獨追訴,如果過了追訴時效,就不能再追訴。

3、在對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一定的並罰原則和刑期計算方法,決定最終執行的刑罰。

對於數罪併罰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犯罪型別和處罰結果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但如果相關犯罪行為不適用於數罪併罰的情況,那麼就是不可以數罪併罰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