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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數罪併罰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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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處罰並罰有什麼原則

治安處罰數罪併罰原則是怎樣的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知道,治安處罰數罪併罰的原則主要是“分別決定、合併執行”的原則。其中,又以併科原則為主,以限制加重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

併科原則,又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者合併原則等,是指將一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的處罰絕對相加、合併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該原則主要適用於罰款處罰。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併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應當決定的最重的處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處罰的合併處罰原則。該原則只適用於行政拘留處罰。

二、合併處罰原則的具體適用範圍和基本適用規則

(1)決定的數個處罰為罰款的,採用併科原則,將罰款數額累加,決定執行的罰款數額。

(2)決定的數個處罰為行政拘留的,採用限制加重原則,將拘留期限累加,決定執行的拘留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日。

(3)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為一個警告、罰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為一個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的,按照採用併科原則的精神,決定執行的處罰,即對個人可以同時決定執行一個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可以同時決定一個警告、罰款和吊銷許可證。

但是,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警告、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對單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警告或吊銷許可證的,不適用“合併執行”的原則,而只能各執行一個處罰,如不能將兩次警告處罰合併為一次嚴重警告或者合併改為罰款、行政拘留。

數過並罰是治安管理處罰的裁量制度,指公安機關對同一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後,按照法定的並罰原則,決定其執行的治安管理處罰的制度。適用數過並罰原則的前提條件是必須一行為人實施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