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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數罪併罰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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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數罪併罰原則有哪些?

刑法中數罪併罰原則有哪些

1、併合原則。

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主刑和附加刑簡單相加,罰金之間簡單相加。

2、吸收原則。

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判處死刑的時候只執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只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無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刑並罰,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3、限制加重原則。

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4、混合原則。

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的原則。我國的刑法以上三種原則都有,總體應當稱為混合原則。

二、數罪併罰的刑期是怎麼規定的?

數罪併罰執行刑期有三種具體規定: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關於數罪併罰,人們比較關注的當然是最終的服刑期限,比如兩種犯罪行為都被判處了20年有期徒刑,實際上也不可能是做夠40年牢才能把當事人給放出來。人民法院對數罪併罰的最終判罰要根據案情才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