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數罪併罰混合原則是什麼意思?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1W)

一、數罪併罰混合原則是什麼意思?

數罪併罰混合原則是什麼意思?

我國《刑法》第69條第3款規定,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這表明,對於主刑和附加刑,我國刑法採用合併原則。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適用與單獨適用兩種情形。這裡說講的“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是指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情形。由於這種附加刑與主刑可以並存,因而主刑的適用並不排斥單獨適用的附加刑的執行。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實行主刑與附加刑的併科。

數罪併罰就是當一個人犯了數罪的時候,法院對數罪分別判刑後,最後這些刑罰之間如何合併執行的問題。數罪併罰時候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1、併科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主刑和附加刑簡單相加,罰金之間簡單相加。

2、吸收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判處死刑的時候只執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只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無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刑並罰,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3、限制加重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的原則。我國的刑法以上三種原則都有,總體應當稱為混合原則。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數罪併罰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有一項案件之後,還在有其他的相關案件的罪行。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完全清楚之後,然後根據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罪行,法院會對其進行相關判決,涉及多項案件的將會同時進行判決,然後進行同時執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