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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數罪併罰 | 數罪併罰原則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4W)

一、什麼是數罪併罰

什麼是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原則有哪些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數罪併罰原則

所謂數罪併罰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所依據的原則。簡單地說,就是對數罪如何實行並罰。有以下幾種原則:

1、併科原則

併科原則,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併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

2、吸收原則

吸收原則,是指在對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予執行的合併處罰原則。

3、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應當判處)或已被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並罰的合併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在第69條從總體上確立了限制加重原則,同時兼顧考慮了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具體來說:

第一,對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本身都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在數刑的綜合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是比較恰當。但是,如果總和刑期過高,決定執行的刑罰就可能過長,因而我國刑法對最高刑期加以限制,即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第二,對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數罪中宣告幾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的,僅應決定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二個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數罪中宣告幾個無期徒刑或最重為無期徒刑的,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刑罰。因為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身自由的刑罰。一個人的終身自由被剝奪後事實上已不可能再執行其他刑罰。同時,作為數罪併罰的原則,也不允許將兩個無期徒刑合併升格為死刑。因為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死刑是剝奪生命的刑罰,兩者的性質是截然不同的。

第三,對判有附加刑的,一般採取併科原則,附加刑仍須執行。數罪中主刑不論執行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因為附加刑與主刑的性質不同,不妨礙併科。

從《刑法》中的規定可以知道,適用數罪併罰的情形主要有三種情形,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不同的情況下,並罰時刑期的計算方式卻不太一樣。一般在判決宣告之後又犯新罪的,往往處罰都要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