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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吸收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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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的吸收原則是什麼?

數罪併罰的吸收原則是什麼?

以重並輕,採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1、重罪吸收輕罪,只按照數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說的“從一重處斷”。例如某人既犯殺人罪,又犯盜竊罪,則按殺人罪規定的刑罰判刑。中國唐、明、清律都是這樣。如唐律“名例六”中規定:“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等者從一。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2、重刑吸收輕刑,即將所犯數罪分別叛刑後,只執行最重的刑罰。《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40條對數罪合併規定了兩種處罰方法,而首先是規定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遇犯罪人犯有本法典分則不同條文所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罪行,而且對其中任何一個都沒有處刑時,法院應先就每個罪行分別處刑,然後採取以較重的刑罰吸收較輕的刑罰方法。”採用吸收原則的認為,“只要按照重罪或重刑執行,輕罪或輕刑已在其中,而且在實用上,頗為便利。但是反對這個原則的認為,吸收原則對於犯過重罪的,無異是鼓勵他再犯輕罪,因為對於輕罪已無任何刑罰。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

二、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什麼?

1、各國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2、我國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數罪併罰實際上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數罪併罰採取吸收原則的話,就應當是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來進行處罰,同時根據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數罪併罰的原則並不是一定按照重罪吸收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