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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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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數罪併罰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1、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根據《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

限制加重原則中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總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的時候,不得超過數罪的總和刑期。二是數罪併罰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過二十五年,拘役不得超過一年,管制不得超過三年。當總和刑期超過上述期限的時候,數罪併罰應當受其限制。

2、吸收原則;

《刑法》第六十九條關於限制加重原則的規定,明確地將死刑、無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對於判決宣告中有數個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什麼原則實行並罰並未作出明文規定。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採取吸收原則。

在《刑法》中,適用吸收原則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還有一個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則。即當判處幾個沒收全部財產刑;或者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又同時判處罰金刑的,只執行一個沒收財產。

3、併科原則;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表明,對於主刑和附加刑,《刑法》採用併科原則,《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適用與單獨適用兩種情形。

這裡的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是指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情形。由於這種附加刑與主刑可以並存,因而主刑的適用並不排斥單獨適用的附加刑的執行。因此《刑法》規定對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實行主刑與附加刑的併科。

二、數罪併罰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須執行。”據此,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1.對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

(1)數罪中判處幾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時,只執行一個死刑,不執行其他主刑。

(2)數罪中判處幾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時,只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主刑。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將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決定合併執行死刑。

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中的加重綜合刑主義。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都有期限,本身可以合併,但如果採取相加原則,就顯得過嚴,而且不符合實際;如果採取吸收原則,就顯得過寬,既不符合正義觀念,也不利於預防犯罪。於是,我國刑法規定了限制加重原則。

三、數罪併罰的時間特徵

即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為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具體講,以下情形應當適用數罪併罰: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異種數罪的;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