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數罪併罰的原則是什麼?
1、吸收原則
以重並輕,採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重罪吸收輕罪,只按照數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說的“從一重處斷”。例如某人既犯殺人罪,又犯盜竊罪,則按殺人罪規定的刑罰判刑。
2、合併原則
即所犯各罪處罰合併處理的原則。
3、限制加重原則
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應處10年有期徒刑,乙罪應處5年有期徒刑,即應在15年以下10年以上的範圍內判定刑期。但是這種部分相加的刑罰不得超過法律特別規定的最高刑期。
4、折衷原則
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吸收、合併、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
二、刑事案件中數罪併罰的特徵有哪些?
數罪併罰具有以下特徵:
(一)一人犯有數罪
一人犯有數罪,是數罪併罰的事實前提。只有數罪存在,才有並罰可言:如果沒有數罪,就沒有必要並罰。因此,一人犯有數罪是數罪併罰的前提。關於這裡的數罪,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因此,如何區分一罪與數罪問題,完全通過刑法理論加以解決。
(二)所犯數罪發生在法定期限之內
行為人所犯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
(三)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範圍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
關於數罪併罰的原則的結合具體的案情來分析,就像是犯罪嫌疑人的兩種犯罪行為的種刑期相加起來是30年的有期徒刑的話,實際上罪犯是服刑的時間,也不可能到30年以後才能放出來。對數罪併罰的最終服刑時間也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