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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合併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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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的合併原則是什麼

數罪併罰的合併原則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69條第3款規定,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這表明,對於主刑和附加刑,我國刑法採用合併原則。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適用與單獨適用兩種情形。這裡說講的“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是指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情形。

由於這種附加刑與主刑可以並存,因而主刑的適用並不排斥單獨適用的附加刑的執行。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實行主刑與附加刑的併科。

二、什麼時候適用數罪併罰

(一)判決宣告以前,一個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對所犯各罪分別量刑,然後按照刑法第69條規定的上述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二)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併罰計算刑期的先並後減方法。

(三)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併罰計算刑期的先減後並方法。

數罪併罰的時候雖然會合並執行,但是合併之後也是有限制的。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此為限制加重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