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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限制加重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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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罪併罰的限制加重原則是什麼?

數罪併罰的限制加重原則是什麼?

數罪併罰的限制加重原則是亦稱限制併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應當判處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併處罰規則。

數罪併罰是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並根據法定的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數罪併罰的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期間內。只有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犯罪人犯有數罪的,才能適用數罪併罰。

我國對數罪進行並罰時採取的是混合原則,即對不同的刑種採取的並罰原則並不一樣。

對於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刑罰,採取的是“吸收原則”,數罪中有一個或者幾個是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只執行一個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的原則,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過15年而達到20年,拘役的刑期可以超過六個月而達到一年,管制的期限可以超過兩年而達到三年。

數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需要執行,即對附加刑採取併科的原則。

二、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

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分為三種情形: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對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再按照法定原則進行並罰,對於同種的數罪,一般以一罪論處,除非違反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的並罰,按照《刑法》第70條的規定,對新發現的罪進行定罪量刑,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已經執行的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即實行“先並後減”的原則。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即“先減後並”。

在當代社會數罪併罰也是非常常見的,因為數罪併罰,他在我們國家主要是一個人犯了多種罪名,並且對這個多種罪名作出綜合的考量,然後做出最終的定罪量刑,當然也有可能在這個限度之內進行限制,加重處罰,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