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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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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數罪併罰的處罰原則是怎樣的

數罪併罰的原則數罪併罰的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所應遵循的準則。

1.一人所犯數罪中,有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即數罪中其他各罪所判處的刑罰,由於被死刑或無期徒刑所吸收,只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

2.對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裡所採用的原則是合併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