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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數罪併罰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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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分則數罪併罰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分則數罪併罰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很顯然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期,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處,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也就是把前後兩個判決按數罪併罰決定的執行刑期,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這種計算方法簡稱之為“先並後減”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也就是說,首先應從前罪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中減去已經執行的刑罰,然後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此種計算刑期的方法稱為“先減後並”。

二、數罪併罰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數罪併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對一個犯罪嫌疑人進行數罪併罰的,肯定是當事人構成了多種犯罪行為,比如說同時構成盜竊罪,搶劫罪和強姦罪。除了主刑期之外,人民法院對每個犯罪行為判處的附加刑,也是要逐一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