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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適用原則有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32W)

數罪併罰採取的原則有3個:

數罪併罰的適用原則有什麼

1、對於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

即對數罪採取重刑吸收輕刑的處罰原則,在對各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採用這一原則,對某些刑種,如死刑、無期徒刑是適宜的,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適用於其他刑種(如有期自由刑、財產刑等),則弊端明顯,因為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重罪輕罰之嫌,致使在犯數罪和犯一重罪承擔相同刑事責任的條件下,無疑等於鼓勵犯罪人或潛在犯罪人實施一重罪後,去實施更多同等或較輕的罪。所以,當今單純採用吸收原則的國家較少。

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

又稱限制相加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以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或者是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數刑相加的總和刑期一下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法律同時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最高不得超過的限度。這一原則在堅持“有罪必罰”和“一罪一罰”原則的基礎上,克服了並-科原則和吸收原則或失之於嚴酷且不變具體適用,或失之於寬縱而不足以懲罰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數罪併罰制度貫徹了有罪必罰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又採取了較為靈活、合乎情理的合併處罰方式。故其確為數罪併罰原則的一大進步,但該原則仍有一定的侷限性。它雖然可有效地適用於有期自由刑等刑種的合併處罰,卻對於死刑、無期徒刑根本無法採用,因而當然不能作為普遍適用於各種刑罰的並罰原則。否則,便會產生以偏概全之弊。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的原則。

亦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併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後數刑絕對相加,各罪刑罰相加的總和即為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原則來源於“一罪一罰”、“贖罪數罰”、“每罪必罰”的思想。其形似公允且持之有故,但實際弊端甚多.如對有期自由刑而言,採用絕對相加的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期限,往往超過犯罪人的生命極限,與無期徒刑的效果並無二致,已喪失有期徒刑的意義,再如,數罪中若有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著,則受刑種性質的限制,根本無法採用絕對相加的並-科原則予以執行;並且,逐一執行所判數個無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極端荒誕之舉.所以,並-科原則作為單純適用的數罪併罰原則,實際上既難以執行,且無必要,亦過於嚴酷,有悖於當代刑罰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故目前單純採用併科原則的國家較少。

數罪併罰顧名思義就是將所有的罪行一同處罰,而這個數罪指的是兩種以上的罪行。根據罪行情況的不同,就會按照上文提到的幾種情況來進行數罪併罰,但也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適用於數罪併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