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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怎麼罰 | 數罪併罰有什麼原則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02W)

一、數罪併罰怎麼罰

數罪併罰怎麼罰 數罪併罰有什麼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併罰有什麼原則

數罪併罰就是當一個人犯了數罪的時候,法院對數罪分別判刑後,最後這些刑罰之間如何合併執行的問題。數罪併罰時候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1、併科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主刑和附加刑簡單相加,罰金之間簡單相加。

2、吸收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判處死刑的時候只執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只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無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刑並罰,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3、限制加重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的原則。我國的刑法以上三種原則都有,總體應當稱為混合原則。

通常在犯數罪的時候,才會對同一人進行數罪併罰。而數罪併罰只能是同類型的刑罰之間進行並罰,而在並罰之後管制最高刑期不能超過3年,而要是拘役的話那麼最高不能超過1年,但如果是有期徒刑在數罪併罰之後就有兩種情況,總和刑期超過了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總和刑期沒有達到35年的,那麼數罪併罰不得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