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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數罪併罰刑期計算的一般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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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數罪併罰刑期計算的一般規則是什麼

刑法數罪併罰刑期計算的一般規則是什麼?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一般情形下,數罪的並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並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並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

二、計算數罪併罰的兩種方法

《刑法》第70條、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並(加)後減”與“先減後並(加)”的方法。

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於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並後減”的並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後並”的並罰方法。

三、有關數罪併罰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兼採吸收、限制加重和合並的原則。當數罪中有一罪應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則適用吸收原則,排除其他輕刑。對於判處其他刑罰的,適用限制加重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同時規定了數罪併罰不得超越的最高期限,如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5年。至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適用合併原則。

綜上所述,數罪併罰的刑期計算要分情況來看,如果在刑期判處之前則考慮數罪中的刑期時長,如果是在刑期判處之後,可能會在原來的刑期上疊加,針對這兩種不同得情況,我國使用的方法也不同,一種是“先並後減”,一種是“先減後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