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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適用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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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適用原則是什麼?

數罪併罰是對一人犯數罪,對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一種制度,數罪併罰的適用原則是什麼?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數罪併罰是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並根據法定的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數罪併罰的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期間內。只有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犯罪人犯有數罪的,才能適用數罪併罰。

我國對數罪進行並罰時採取的是混合原則,即對不同的刑種採取的並罰原則並不一樣。

對於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刑罰,採取的是“吸收原則”,數罪中有一個或者幾個是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只執行一個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的原則,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過15年而達到20年,拘役的刑期可以超過六個月而達到一年,管制的期限可以超過兩年而達到三年。

數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需要執行,即對附加刑採取併科的原則。

適用數罪併罰的原則,根據不同情況分為三種情形: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對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再按照法定原則進行並罰,對於同種的數罪,一般以一罪論處,除非違反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的並罰,按照《刑法》第70條的規定,對新發現的罪進行定罪量刑,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已經執行的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即實行“先並後減”的原則。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即“先減後並”。

在對數罪進行並罰時,應當注意的一點是,如果是刑罰執行完畢以後,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犯罪沒有追訴的,如果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應當依法定罪量刑,但這已不是數罪併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