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貿易合同>出口合同>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式是怎樣的?

出口合同 閱讀(2.53W)

一、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式是怎樣的?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式是怎樣的?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洽商交易達成協議後,按國際貿易的一般習慣做法,大都需要籤團一定格式的書面合同,以作為約束雙方的法律依據。在交易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合同中,都規定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由於交易物件、成交條件及所選用的慣例不同,每份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來看,卻是相同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各項單據燕轉移貨物的所有權;買方的基本義務是,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式的如下:

備貨與報驗

為了保證按時、按質、按量交付約定的貨物,在訂立合同之後,賣方必須及時落實貨源,備妥應交的貨物,並做好出口貨物的報驗工作

備貨

發運貨物的時間。為了保證按時交貨,應根據合同和信用證對裝運期的規定,並結合船期安排,做好供貨工作,使船貨銜接好,以防止出現船等貨的情況。

貨物的品質,規格。交付貨物的品質,規格,必須符合約定的要求,如果不符,應進行篩選和加工,整理直至達到要求為準。

貨物的數量。必須按約定數量備貨,而且應留有餘地,以備必要時作為調換之用,如約定可以溢短裝百分之若干時,則應考慮滿足溢裝部分的需要。

貨物的包裝。按約定的條件包裝,核實包裝是否適應長途運輸和保護商品的要求,如發現包裝不良或有破損,應及時修整或調換。在包裝的明顯部位,應按約不定期的嘜頭式樣刷制嘜頭,對包裝上的其它各種標誌是否符合要求,也應注意。

報驗

凡按約定條件和國家規定必須法定檢驗的出口貨物,在備妥貨物後,應向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經檢驗出具商檢局簽發的檢驗合格證書,海關才放行,凡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請報驗時,應填製出口報驗申請單,向商檢局辦理申請報驗手續,該申請單的內容,一般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產地等項,在提交申請單時,應隨附合同和信用證副本等有關檔案,供商檢局檢驗和發證時作參考。當貨物經檢驗合格,商檢局發給檢驗合格證書,外貿公司應在檢驗證規定的有鏟期內將貨物裝運出口,如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裝運出口,應向商檢局申請展期,並由商檢局進行復驗,複驗合格後,才准予出口,

催證

在按信用證付款條件成交時,買方按約定時間開證是賣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買方要求而特製的商品交易,買方及時開證更為必要;否則,賣方無法安排生產和組織貨源,在實際業務中,由於種種原因買方不能按時開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我們應結合備貨情況做好催證工作,及時提請對方按約定時間辦理開證手續,以利合同的履行。

審證

在實際業務中,由於種種原因,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常有與合同條款不符的情況,為了維護我方的利益,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的順利履行,我們應對國外來證,按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在審證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政治性,政策性審查。在我國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的來證從政治上,政策上進行審查,如來證國家同我國有無經濟貿易往來關係,來證內容是否符合政府間的支付協定,證中有無歧視性內容等。

開證行與保兌行的資信情況,為了確保安全收匯,對開證行和保競任所在國的政治,經濟狀況,開證行和保兌行的資信及其經營作風等,都應注意審查,如發現有總是側應酌情采取適當的措施。

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對付款的責任,要注意審查信用證是否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信用證是否生效,在證內,對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否加一筆勾銷了“限制性”條款或其它“保留”條件。

信用證金額及其採用的貨幣,信用證金額應與合同金額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則信用證金額還應包括溢短裝部分的金額,來證採用的貨幣與合同規定的貨幣一致。有關貨物的記載。

有關裝運期,信用證有效期和到期定點的規定,按慣例,一切信用證都必須規定一個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定到期日的信用證不能使用,通常信用證中規定的到期日是指受益人最遲向出口地銀行交單議付的日期,如信用證規定在國外交單到期日,由於寄單費時,且有延誤的風險,一般應提請修改,否則,就必須提前交單,以防逾期,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如來證太晚,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申請國外買方延展裝運期限,信用證有效期與裝運期應有一定的合理間隔,以便在裝運貨物後有足夠的時間辦理制單結匯工作,信用證有效期與裝運期規定在同一天的,稱為“雙到期”應當指出,“雙到期”是不合理的,受益人是否就此提出修改,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改證

在審證過程中如發現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區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有關部門研究,做出妥善的處理,一般地說,如發現我方不能接受的條款,應及時提請開證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證上如有多處需要修改的,應當一次提出。對信用證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經過適當努力可以辦到而並不造成損失的,則可酌還必須處理,對通知行轉來的修改通知收內容,如經稽核不能接受時,應及時表示拒絕,如一份修改通知書中包括多項內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絕,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絕另一部分。

租船訂艙

按CIF或CFR條件成交時,賣方應及時辦理租船訂艙工作,如系大宗貨物,需要辦理租船手續;如系一肌雜貨則需洽訂艙位,各外貿公司洽訂艙位需要填寫拖運單,託運單是託運人根據合同和信用證條款內容填寫的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辦理貨物託運的單證,船方根據託運單內容,並結合航線,船期和艙位情況,如認為可以承運,即在託運單上籤章,留存一份,退回託運人一份,至此,訂艙手續即告完成,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託運人的託運申請之後,即發給託運人裝貨單,憑以辦理裝船手續,裝貨單的作用有三:一是通知託運人已配妥××船舶、航次,裝貨日期,讓其備貨裝船,二是便於託運人向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三是作為命令船長接受該批貨物裝船的通知。貨物裝船以後,船長或大副則應該簽發收貨單,即大副收據作為貨物已裝妥的臨時收擾,託運人憑此收據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運費並換取正式提單,如收貨單上有大副經注,換取提單時應將大副批註在提單上。

二、履行出口合同需要涉及哪些內容?

1、按照國際慣例起草規範的進口合同。與供應商簽訂外貿進口合同

2、追蹤進口合同執行程度

3、制定進口清關單證和稽核全套國際貿易單證

4、聯絡進口運輸公司

5、辦理進口批文

6、辦理進口商檢、衛檢

7、辦理報關完稅

8、辦理提貨中轉

9、辦理進口結算手續

10、辦理進口付匯核銷。

在上述介紹中,我們詳細的介紹了關於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式是怎樣的,出口合同的履行與一般的買賣合同不同,它需要經歷的程式是比較繁瑣的,而在具體的出口合同中,我們需要涉及到列明的內容也是比較多的,其中還需要涉及到一些國際慣例,這些都是需要我們熟知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