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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的手續程式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2.26W)

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的手續程式是什麼?

一些人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並不知道相關的流程是什麼,那麼他們也就比較關心,接下來我們一起討論一個話題,那就是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的手續程式是什麼?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詳細內容看下文。

根據《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2條,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不予辦理。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但勞動合同法針對試用期沒有明確規定採用書面形式,不過一般理解還是採用書面形式比較穩妥。

通知用人單位後,應當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辦理完畢交接手續才可以享受經濟補償待遇。

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違約賠償事項,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需要經過怎樣的程式

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首先需要根據解除勞動關係的形式來確定步驟流程。一般都是提前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並且和員工簽訂書面協議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答應支付你的一個月的工資,就是這條的規定,所以不能在獲得另一個月的補償

在看過本篇文章的內容之後,我們就能瞭解了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這位員工應該怎麼做,並且如果員工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受到保護,應該通過什麼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全部有關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的手續程式是什麼的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