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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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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式是怎樣的

結婚是一件很神聖的事情,每個人都有追求自己的幸福,在與對方情投意合的時候,也需要注意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只有雙方建立了婚姻關係的,那權利才能受到法律保護。此時男女結婚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式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登記:

1、予以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登出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註冊登記結婚最重要的是註冊登記,具體程式如下:首先,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持相關證明共同到男女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用黑墨水鋼筆填寫填寫《結婚登記申請表》,並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其次,婚姻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後,逐項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件。譬如,雙方有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啦,是否重婚啦等等。最後,經過審查後,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准予登記。你們需同時到場,就可以領到一張大紅的結婚證書了。

結婚登記,是婚姻有效的必要手序,結婚儀式是無法代替的。同時還得提醒你的是,登記前必須到正規醫院進行一次婚前體檢,接受醫生的婚前指導。這是邁向優生的第一步,也是給自己一次全面系統的健康檢查,有益無害。

即申請、審查、登記,但如果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中有一方或雙方都不滿足《民法典》中規定的結婚條件,或者具有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那此時在最後的登記環節自然是不予登記的。因此申請結婚登記的,並不是一定能領取到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