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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的解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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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解釋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合上述規定,可否這樣理解: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三) 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交貨地;

(四)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交貨地;

(五)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交貨地。

因此,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 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確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的履行地可以由雙方來進行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的可以由法定的條款來進行確定,只要履行地的法院可以接受自己的案件,那麼自己的權益就可以獲得保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不同的情形會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