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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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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合同履行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合同履行的舉證責任,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後,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的爭議,一般情況下是指一方當事人主張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認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體現了就合同法律關係中所適用舉證責任分配的一種例外規則,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按一般規則,凡當事人主張一定的權利,負擔舉證責任。但是,當對合同是否履行作為一種待證事實再沿用這種規則,勢必加重了合同權利人的舉證負擔,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在證明責任負擔上也不盡合乎情理。同時又由於執行合同的義務都表現為當事人的積極行為,如執行合同規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事項等,這些在客觀上有條件加以證明。因此,由主張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被告)負舉證責任是符合公平原則的。

二、一般合同的履行原則是什麼

(一)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全面履行原則和實際履行原則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實際履行原則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因此,適當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適當履行。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對方當事人協助其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它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4、發生合同糾紛時,應各自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選擇裝置體現經濟合理原則,變更合同、對違約進行補救體現經濟合理原則。

(四)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涉及到合同履行的具體舉證責任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矛盾爭議事項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合同履行的具體責任事項,也是由法院來進行審查的,對於達成了一致意見的,就是可以簽訂協議來進行認定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