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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缺席判決有什麼後果

勞動仲裁 閱讀(2.95W)

一、勞動仲裁缺席判決有什麼後果

勞動仲裁缺席判決有什麼後果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此規定調整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同時還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不到庭,很不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預設放棄訴訟權利,如時效抗辯、質證權等等,並導致敗訴。現實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決後,缺席的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這時才意識到,由於未及時到庭參加訴訟,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後果。一審不到庭,判決後再上訴,這也給自己及其他當事人製造了訴累。

二、缺席判決適用的情況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一)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制度

(二)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三)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五)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勞動仲裁在受理之後,就會按照正常的流程進行開庭處理。如果在勞動仲裁開庭之後,被告一方缺席的話,那麼就會是做缺席處理。同時也代表放棄了自己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