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席判決的基本含義
1、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2、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4、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5、缺席判決有以下法律規定:
(1)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
(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3)《民訴意見》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二、缺席判決書範文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初字第號
原告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民族,職業,住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民族,職業,住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訴被告糾紛一案,本院於某年某月某日立案受理。由審判員適用某某程式,於某年某月某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
依照某法律法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審判員
年月日
書記員
當事人缺席會影響法院審判進度,也會影響法官審判的結果。若收到缺席判決書,要予以重視。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建議當事人及時出庭申辯,早日了結此案,這樣心中之石頭才會放下,日後的正常生活也不會遭受影響,對雙方都有好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