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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判決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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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判決的後果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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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判決的後果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由此可見,民事訴訟開庭被告不知情判決是否有效,我國法律已給出了答案: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在被告不出席庭審活動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然是可以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需要向被告送達判決文書,如果被告對判決書有異議,可以在有效期內提出上訴或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