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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如果被告缺席會直接採用缺席審判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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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如果被告缺席會直接採用缺席審判制度嗎?

離婚訴訟如果被告缺席會直接採用缺席審判制度嗎

離婚案件一般不會缺席判決,被告不到會被法院拘傳到庭。

如果被告因為不想離婚等原因不出庭的:如果原告要求對婚姻、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家庭共同財產方面做出判決,那麼被告不到庭通常無法對案件事實審查清楚,故在原告對子女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面不放棄訴訟請求的情形下,不能因被告不到庭而缺席判決。此時應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應該說,被告缺席的這種做法在第一時間會給法官造成一種非常不好的印象,這樣一來,審判結果在一開始就有可能傾向於原告了,所以,不願意離婚或者說有其他問題的話,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態度,但是原告也要知道,缺席審判不是隨便可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