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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缺席判決怎麼辦 | 離婚缺席判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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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缺席判決怎麼辦,離婚缺席判決的條件

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是可以作出離婚缺席判決的。實踐中,有一部分人,不同意離婚,在接到法院傳票無故缺席,法院就會作出缺席判決,那麼離婚缺席判決怎麼辦?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離婚缺席判決怎麼辦?

法院作出離婚缺席判決後,當事人需要執行判決書辦理離婚手續,不服判決可以提起上訴。

二、離婚缺席判決的條件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離婚缺席判決怎麼辦,離婚缺席判決的條件 第2張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後,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三、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應注意的問題

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絡方式,並簽名或者捺印確認”。第十條規定“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註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後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訴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採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對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訴離婚的案件

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絡。如果其近親屬也不知道其下落,那麼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式上應儘可能保證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多渠道獲取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資訊,在發出公告的同時,應在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直系親屬住所地張貼公告,防止原告採用欺詐手段,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審理。

離婚缺席判決怎麼辦,離婚缺席判決的條件 第3張

3、認真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

由於離婚案件不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婚姻關係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在審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緻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並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在無法查清時,應暫不處理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問題,待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出現後再行處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訴權。同時,加強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親屬的溝通,儘量減少日後可能出現的纏訴。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審判人員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爭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對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要求被告出具對婚姻、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的書面意見或將其意見記入筆錄,或採取就地調解或到案發地開庭等措施,解決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問題。

4、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

《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因被告未到庭,對於子女應由誰來撫養,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對被告下落不明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令子女由原告攜帶撫養;若夫妻有共同財產的,可將被告方應得的共同財產份額作價後交付原告 抵作撫養費,多餘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現後主張權利時,再由原告交還給被告。若沒有什麼共同財產,可判令被告負擔部分撫養費,待其出現時再申請執行,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後再主張要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的相對穩定,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5、多做服判息訴工作

很多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法律舉證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關法律規定向當事人或其親屬進行釋明。對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現併到法院纏訴的,應當對其進行耐心的疏導解釋,說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說服其服判息訴,同時告知其若有共同財產沒有分割,可另行起訴,若要求撫養子女並有能力撫養時,告知其另行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

作出離婚缺席判決必須符合法定的情形才可以,因為缺席判決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夫妻可能經過調解不會離婚、孩子撫養問題等,所以,國家應該完善缺席判決的相關法律法規。若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找專業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