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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出庭勞動仲裁可否缺席裁決

仲裁 閱讀(1.78W)

一、被告不出庭勞動仲裁可否缺席裁決?

被告不出庭勞動仲裁可否缺席裁決

被告不出庭勞動仲裁可以缺席裁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並缺席裁決。

二、勞動仲裁的範圍有哪些?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仲裁申請書怎麼寫?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綜上,在勞動仲裁或民事訴訟活動當中都可以缺席裁決,而且被告人拒絕出庭的這種做法,就等於被告放棄了在仲裁庭上質證的機會,這種情況下,仲裁庭只能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作出仲裁裁決,所以對被告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