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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能否缺席判決

勞動爭議 閱讀(2.67W)

在工作中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需要申請勞動仲裁,但是當事人有時卻會出現缺席的情況,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缺席審判嗎?

勞動仲裁能否缺席判決

一、勞動仲裁能否缺席判決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此規定調整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同時還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申請仲裁,首先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1條的規定,申請仲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即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應協商一致,達成同意將雙方之間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糾紛提交某一具體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書面意思表示。象你這種情況,你與房地產公司在簽約時,已經明確約定了採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之間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即已經達成了仲裁協議,據此,你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是符合該項條件的。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當事人通過申請仲裁,是想解決什麼問題,保護自己的什麼權益。同時,仲裁請求應明確具體,如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則應有具體的金額。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仲裁的內容要和仲裁協議中的仲裁事項相一致。如當初雙方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只有付款方面的糾紛才可申請仲裁,而現在卻因質量問題提請仲裁,這裡的仲裁請求和仲裁事項就不一致了,需要達成補充協議,否則,仲裁委員會就不會受理或不予支援。現在,你因開發商逾期交房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為由申請仲裁,它們均是仲裁協議中所列明的仲裁事項。因為,合同中,約定了因履行該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爭議,可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另外,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必須以一定的事實和理由為依據,申請人(即提出仲裁請求的當事人)在申請書中應把糾紛發生的客觀事實情況陳述清楚,並應有具體的證據予以支援。

(三)仲裁事項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仲裁委員會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勞動爭議、行政爭議等則不屬於武漢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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