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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決席裁決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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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決席裁決是什麼意思?

勞動仲裁決席裁決是什麼意思

勞動仲裁決席裁決的意思就是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做出的裁決,仲裁當事人在收到通知無故不到庭的,視同為他們放棄辯護權利,仲裁委員會可以缺席裁決並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麼辦?

《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按照這一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有當事人雙方在法定期間內均不向法院起訴的,該裁決方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現有的勞動仲裁的案例來看,缺席裁決的這種情況比較少,因為一般情況下,勞資雙方都會到庭參與仲裁委員會的審理的,畢竟仲裁委員會真的是缺席裁決的話,那麼對不到庭的一方當事人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