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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還10年內不可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 閱讀(1.92W)

退休還10年內不可解除勞動合同嗎?

到了退休年齡之後,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看法:既然已經退休了,那麼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然而然的也就到期了,和單位就沒有任何的關係了。我國法律法律為了在最廣泛的範圍內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的截止不以退休來論斷,那麼,退休還10年內不可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的,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不能解除合同。如果已經退休超過五年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以上就是“退休還10年內不可解除勞動合同嗎?”的相關回答和法律條文的介紹。如果退休不超過五年,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就仍然具有法律的效力,員工就可以在遇到問題的時候根據合同的規定進行相關問題的處理和解決,如果單位拒不執行,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投訴或者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