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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退休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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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近退休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的嗎?

臨近退休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的嗎?

臨近退休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員工提出的就是合理的。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定自動延期應當理解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自動變更,即事實形成而不需要通過雙方再續簽勞動合同予以確認。自動順延期間應當理解為在原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對於臨近退休人員,用人單位不得采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或裁員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在單位工作時間超過十五年的,如無特殊情況(如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違法犯罪等),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自動順延至勞動者退休時。

二、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某些國家規定的情況下是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其他特殊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員工符合退休的條件有哪些?

下列幾種情況員工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距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多都可以稱為是臨近退休的員工,單位是不能在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的,這對於員工正常退休享受退休待遇有著很嚴重的影響。如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有權拒絕並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